The Margaret Thatcher I knew: 20 personal takes What was the former prime minister really like to work with and against, to live with and to help dress? Those who knew her best remember 4/08/2013 http://q.gs/3yeTw The Amazing Margaret Thatcher: We Desperately Need More Leaders Like Her 4/08/2013 http://q.gs/3yeWR Margaret Thatcher dies: as it happened Margaret Thatcher has died of a stroke at the age of 87. Here is all the reaction to the news of the death of Britain's first female prime minister. 4/08/2013 http://q.gs/3yeYh Margaret Thatcher dies of stroke aged 87 Baroness Thatcher, Britain's greatest post-war prime minister, has died at the age of 87 after suffering a stroke, her family has announced. 4/08/2013 http://q.gs/3yeZZ
美國兒童“在家上學”合法化演變歷程與現狀 9/15/2010 摘要:兒童在家上學是美國19世紀末開始就已經萌芽的一種獨特的教育方式。經過近一個世紀的努力, 1993年秋季,在家上學最終在50個州實現合法化。在家上學仍然面臨一系列的挑戰,在家長任教資格、學生考試、政府監督和公共設施使用方面存在發展的困境。各種各樣的調查統計顯示,在家上學兒童比例增長很快,上大學的人數比例也在不斷增加。三個民間組織也在支持和鞏固在學上學系統的發展。 一、在家上學的合法化歷程 在家上學通常指的是在兒童正常的學習日期間在家學習,而不是在傳統的學校接受教育的一種教育方式。在年齡界定方面,一部分認為16歲以下的屬於兒童,另一部分人認為18周歲以下才屬於兒童。本文持後一種觀點。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對在家上學制度作出過特別的規定。加上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地方分權制國家,各州在各自所轄的範圍內對教育進行管理。20世紀70年代以前,在家上學在大多數州還是被認為是一件違法的事情,一直受到公共管理機構的“圍剿”。很多家長為了實施在家上學方案,唯一的辦法就是東躲西藏,既然逃學是一件違法的事,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通常的懲罰就是關進監獄、罰款,直到他們把小孩送回到學校上學。沒有人知道20世紀60年代晚期以及70年代早期有多少小孩在家上學。在很多州,唯一的辦法就是“躲”,成千上萬的家庭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實施在家上學的。 早在1893年,馬賽諸塞州的最高法院就在聯邦訴羅伯特案(Commonwealth v. Robert)中強調,所有兒童都應該受教育,但不是說他們都應按照一種方式受教育。也就是說,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在家上學合法。1904年印第安那州法院在州訴彼得森案(State v. Peterson)中認為,義務教育法的目的就是保證所有的兒童都應該接受教育,但不是指定他們必須用某種特定的方式接受教育,只要能達到同樣的目的,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都行,義務教育法是針對那些不管他們小孩教育的人而制定的,而不是針對那些有能力並且有機會教育他們小孩、並使他們達到公立學校同等水平的家長。1907年,俄科拉荷馬州立法會議期間,采納了一位議會代表的建議,同意8-16歲的兒童或青少年以其他的方式接受教育,保護家長選擇學校教育的權利。實際上,它承認了在家上學的合法性。伊利洛伊斯州最高法院於1950年在處理公眾訴勒維斯案(People v. Levisen)時,承認在家上學合法。該案具有劃時代意義,該案例認為,私立學校是一個教育未成年人的地方,受教育的人的數量多寡不能決定它能否成為一所學校。伊利洛伊斯州最高法院強調:父母控制兒童上學的權利,義務教育法是用來加強父母親的自然權利,為年青一代提供教育,與父母對兒童的控制權相對應,其目的是所有的兒童都應受教育,至於他們受教育的地點可以不同。 弗吉尼亞州在1954年允許責任心強的父母在家教育其小孩。當時該州的埃米西和門諾裡特社區拒絕把兒童送到公立學校上學,法院在處理此案時比較開明,對那些與父母在一起、接受宗教訓練和持有某種宗教信仰,而不願意願意接受學校教育的學生予以豁免。從而,在家上學在弗吉尼亞州成為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 約翰·霍爾特(John Holt)在宣傳和維護在家上學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他既是在家上學立法方面先驅,也是教育領域的專家。1981年他出版了《教育你自己》(Teach Your Own),書中詳細解釋了先前在家上學家庭與法院抗爭的諸多案例,告訴人們如何為在家上學家長爭取法律上的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新澤西州於1967年的州訴馬薩案(State v. Massa),根據當時新澤西的法律,一個小孩必須在一所公立學校或與能提供公立學校同等教育的日間學校相同年級……,或學校之外的地方接受教育。在家上學家長抓住“學校之外的地方接受教育”這一法律上的“含糊之辭”不放。法院最後不得不讓步,並作出如下判決:學生數量多寡不能決定一所學校是否存在,一定數量的學生不必接受同等的教育,義務教育的目的是所有兒童接受教育,而不是以某種特定的方式進行教育。[1]從而在法律上放寬了在家上學教育的政策。 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一些州陸陸續續放寬了在家上學的條件,允許他們在具備一定條件,或征得地方學區的同意後實施在家上學。 1982年至1991年是在家上學立法最為密集的時期 ,下列州頒布學校條例或規定,允許家長實施在家上學。[2]
此期間,有幾個判例在歷史上有一定的影響,值得一提:第一個是1987年德克薩斯州的利普訴阿靈頓獨立學區案(Leeper v. Arling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在此案中,科迪(Katy)獨立學區試圖把一位具有任教資格的母親送進監獄,因為這位母親在家教育她的小孩,但德克薩斯州法院判決在家上學是一種私立學校的教育方式,宣判該母親無罪。[3]第二個是1986年紐約州的布萊克威爾德訴薩伏那烏爾案(Blackwelder v. Safnuer)。1988年以前,賓伐西尼亞州和紐約州規定在家上學必須獲取地方督學的同意。該案判決家長實施在家上學違法。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布萊克威爾德訴薩伏那烏爾案判決的當天,紐約州議會認可並規定在家上學在該州合法。第三個是1988年賓伐西尼亞州傑弗日訴歐杜內爾案(Jeffrey v.O’Donnel),此案的判決讓在家上學成為現實,改變了過去強迫入學的做法,出台了一項義務教育入學法令,准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兒童在家上學。可以說,至1988年,在家上學已經取得了足夠的立法權,立法者們終於同意考慮同意在家上學,前提下他們必須服從一定的條件。[4]只要家長提供每年在家教育小孩的計劃,並在每年底出具學業證明,立法者們同意家長在家教育他們的子女。 在1993年,美國最後一個州——密西根州迫於少數家長的強烈要求,在他們的持續抗爭以及其它49個州都宣布在家上學合法的壓力下,修改了義務教育法,同意兒童在家上學合法,前提是兒童在其家由他或她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有組織地實施閱讀、拼寫、數學、科學、歷史、公民、文學、寫作和英語語法的教育,同時廢除了在家上學家長通知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兒童的成績報告的有關規定。 時至1993年秋季,在家上學最終在50個州實現合法化,盡管歷程很艱難,但它滿足了教育多樣化和個性化的需要。 在全美的50個州中,針對在家上學的狀況,有三類不同的規定。一類是高標准、嚴要求的的州,有如下規定:要求父母親將實施在家上學的計劃通知所在地的教育當局;遵守義務教育入學的有關規定;開設的課程經過州的審核同意;接受教育行政當局的定期檢查;參加標准化考試;在家上學的父母具備任教資格;經常有新規定出台挫傷家長的信心。[5]二是中等程度規定的州,通常要求父母親向教育當局提交子女的學習報告、考試成績或有關兒童學業進展的專業性評估。三是低要求的州,不要求父母與教育當局進行任何聯系。第一、二種類型比較少,第三種類型最多,如美國有41個州對在家上學的兒童沒有提出最低限度的任何學術標准。
二、面臨的挑戰 在家上學的家長們也沒有贏得最終的勝利,自1988年開始,全國教育協會(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每年都在投票廢除在家上學制度。他們認為,在家上學項目不能提供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經驗,在家上學的學生必須達到州的所有要求,在家上學應限制在中產階級家庭中,由監護人或父母承擔全部的費用,教學應該由具有州教育審查機構頒發合格的執照的人承擔,所開課程應征得州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盡管在家上學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平等和進一步獲得入學機會的權利,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發展的困境。在以下細節方面各個州仍存在法律上的爭議: 1、在家上學學生的考試問題。不同的州對在家上學子女有不同的要求。在阿堪薩斯州墨菲訴阿堪薩斯(Murphy v. State)的判決中,法院堅持按照本州在家上學法令,要求在家上學的學生在14歲以前,每年參加標准化測試,如果他們未能在8個月之內達到某一年級水平,他們必須進入教會、私立或公立學校學習。 但在德克薩斯州,父母親組織考試的權利卻得到了法院的保護,在德克薩斯州教育委員會等訴利普爾案中,法院給予在家上學家庭私立學校的地位,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真正實施在家上學,課程由書本、練習材料和其他書面材料構成。 2、家長的任教資格。各個州對家長的任教資格沒有統一規定,在肯塔基州,私立學校和在家上學的教師不必具備教師資格;在南達科塔州,任教人員是否具備任教資格沒有強行的規定;在夏威夷,父母親被認為是教育子女的合格教師;在北達科塔、埃俄華和內布拉斯加,政府不能保證教師資格證書是擔任教師的最起碼條件。 3、政府監督問題。政府的視導是另一項有爭議的問題。在馬賽諸塞州的布努內爾訴林恩學校案(Brunelle v. Lynn Public Schools )中,當地學區的區長聲稱:“我們去在家上學的學生家裡是確保課程方案是否實施,是否有教學場地、教學材料、教學日程表,這是至關重要的,我們所關心的不是結果,而是教學過程。”法院卻持相反的態度,認為學區區長的理由不夠充分以支持家訪,而認為依賴階段性的考試以檢驗成績更為重要。 4、公共設施的使用。不少在家上學的學生希望使用公共設施,但往往得不到滿足。在高拉特訴米島斯(Goulart v. Meadows)案中,在卡爾維特縣的一個地方學區董事會拒絕了在家上學兒童長提出將地方社區中心改作兩個在家上學兒童的俱樂部的申請。在此案中,家長認為,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和平等保護權利受到侵害,但法院認為,社區中心是為社區的娛樂需要設計和自由使用的。我們不想把此地方作為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的場所。對義務教育的支持我們是通過對卡爾維特縣資助來體現的,如果將社區中心用作正規教育那是一種重復。 5、參加公立學校的課外活動。在家上學的學生家長在法庭上為他們參加公立學校舉行的課外活動和其他活動的權利而據理力爭。如密西根最高法院維持了一個地方法院禁止一個在家上學兒童參加地方公立學校課外活動的判決(Reid v. Kenowa Hills Public Schools) 。該兒童的家長瑞德(Reid)認為,缺乏必要的活動影響到兒童將來在大學申請獎學金的機會。但法院判決如下:“因為我們認為現有規定並沒有要求被告(學校)允許非注冊的學生參加體育活動,這樣做也沒有出現宗教歧視或者違法平等保護條例。因而,我們維持原判。”[6]學區和體育協會在禁止在家上學兒童參加體育團體、課外俱樂部和課外活動方面幾乎是百戰百勝。 6、部分參與公立學校學習。在家上學兒童部分時間參加公立學校的學習也是法院經常處理的一個問題。在某些情況,在家上學的學生會參加學校的一些特色班,其它時間則在家學習。自1999年至2003年,18%的在家上學的學生在學校進行了部分時間制注冊。[7]美國的10人法庭巡回團就維持了一個地方法院禁止在學上學兒童參加公立學校部分時間班級的判決。
Autopsy 'inconclusive' for Canadian tourist found floating in water tank... as hotel where she died is revealed to have grisly history 2/22/2013 http://q.gs/3UxN3 How did woman's body come to be in L.A. hotel water tank? By Alan Duke, CNN February 22, 2013 http://q.gs/3UxOD Autopsy inconclusive after Elisa Lam found dead in L.A. hotel water tank 2/22/2013 http://q.gs/3UxOv Elisa Lam Case: Autopsy fails to find a cause of death for woman found in Los Angeles water tank 2/22/2013 http://q.gs/3UxPx
Intrusive body scanners to be used at cruise terminal, airport Controversial devices that perform 'virtual strip search' for contraband to be installed at cruise terminal and airport, raising privacy fears Sunday, 30 December, 2012 Lana Lam SCMP The scanners have been criticised by civil liberties groups. A controversial body scanning system that can see through clothing and has sparked privacy concerns at airports worldwide is to be installed at the new Kai Tak cruise passenger terminal next year.
Major Victory: TSA to Remove Naked Body Scanners from ALL US Airports http://q.gs/3Ikhs
The sophisticated full-body scanning system, which can detect contraband such as drugs and weapons, is also due to be installed at Chep Lap Kok airport in 2013. The scanners can reveal the body naked but the image has been toned down since the first such machines were introduced, with the picture now somewhat blurred. It is not certain if the scanners headed for Hong Kong can detect items that have been swallowed or inserted into a cavity. Last night, Craig Choy from the Hong Kong Civil Liberties Union, a newly formed group of barristers, lawyers and solicitors, said the body scans amounted to a virtual strip search so the necessary legal requirements had to be met - that is, strip searches can only be carried out on a suspected criminal. A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spokeswoman would not reveal exactly how many scanners are being bought or their cost. She also refused to say if all passengers would be forced to go through the scanners or if they would be used only for those deemed a security threat. The machines have drawn criticism from civil liberties groups in the US and Britain who say the images could be inappropriately used by security staff. While the scanners are not as intrusive as the X-ray backscatter models which show anatomical details, it is not known if customs will save, transmit or print the images, or if they will have a separate viewing room for the images to ensure passengers' privacy. The spokeswoman did not say why the department had decided to buy these scanners but said that it had been "keeping a close eye on the latest technology" used to detect illegal items. She said the scanners were safe, using radio waves to detect the heat contrast between objects such as drugs strapped to the body and a person's natural thermal energy. This would mean faster, more convenient detection of banned items than by an initial physical search. Law Yuk-kai, director of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raised concerns about the use of the scanners for all passengers. "If the scanners are used indiscriminately, it might amount to serious violations of privacy," he said. "Unless there's a very strong reason, everybody's dignity and privacy should be protected against arbitrary infringement." Law called on the government to ensure their use was in line with the city's rule of law and to consult with the public and legislators before installing the scanners. A spokesman for the Airport Authority said it had yet to decide if and when it would introduce the new body scanners at security checkpoints.
Poor Economics: A Radical Rethinking of the Way to Fight Global Poverty [Paperback] Abhijit Banerjee (Author), Esther Duflo (Author) http://amzn.to/Yi5isg
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支援只會被腐敗的政府侵吞浪費,還會削弱窮人的工作積極性,他們認為當自由市場配以正確的激勵,人們就不需要施捨,能自謀出路。 這兩派觀點難以妥協,反映出社會科學研究的困難之處——對同一現象人們可以有不同的解釋。 經濟學家們關心社會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causation),但能見到的是統計上的相關性(correlation),兩者並不相等。例如,我們見到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士收入也高,不能直接得出多接受教育可增加收入的結論,有可能受教育多的人本來就比較自律,或者智商比較高,這些潛藏的因素可能是他們收入更高的真正原因。 科學家們用「隨機控制試驗」(randomized control experiment)方法來弄清真相。比如為了檢測一種新藥是否有效,醫生會將病人隨機分成兩組,其中一組(實驗組)使用該藥物,而另一組(控制組)則不服用該藥物,假如實驗組病人較控制組病人康復得更快,那麼在考慮了統計誤差之後,便可得出該藥物為確實有效。 在過去20年間,經濟學家也使用「隨機控制試驗」的方法研究經濟現象,尤其是研究貧窮國家中的窮人的決策。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班納吉教授(Abhijit Banerjee)和迪弗洛教授(Esther Duflo)就是這領域的領軍學者(前者為印度人,後者為法國人,去年才取得美國經濟學會的克拉克獎)。他們將這個領域研究所得用通俗語言寫成《貧窮經濟學》一書。雖然這本書尚不能評定上述兩派誰更正確,卻為我們提供理解發展中國家窮人生活更加豐富的知識,這裏作一簡單的介紹。 他們為何不買蚊帳? 在肯尼亞,瘧疾、腸炎等疾病十分常見。有研究發現,疫疾橫行的地區使用了蚊帳後,居民的教育水平與收入水平都有顯著增長,奇怪的是,肯尼亞窮人卻很少使用蚊帳。蚊帳的價格即使按非洲收入水平計算也不貴,班納吉和迪弗洛教授算過一筆帳,避免瘧疾可使窮人年收入增長15%,打了折的0.75美元一張的蚊帳很快可以回本。他們為什麼不使用蚊帳呢? 一家NGO用隨機控制試驗調查肯尼亞窮人對蚊帳的需求,他們選取了一批發放蚊帳的診所,並對不同診所發放的蚊帳收取不同的價格。蚊帳可能免費、以折扣價或以市場價發放。他們發現當地人對蚊帳的需求價格彈性很大:人人都拿免費的蚊帳,但當蚊帳價格高於0.75美元的時候,幾乎就沒人願意買了。需求的收入彈性卻很小:窮人富人都拒買折價的蚊帳。這說明當地人不使用蚊帳的主要原因,不是買不起,而是不想買(雖然,當蚊帳免費時,總是值得去拿的,有些居民拿到蚊帳之後拿去當魚網撈魚!)。 蚊帳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傳染病,而防疫的直接效果是相當模糊的。假如甲用蚊帳,乙不用蚊帳,乙得瘧疾時仍然間接可能傳染甲;反之,甲不用蚊帳,乙用蚊帳,甲也可能不得病。當大家普遍不使用蚊帳時,買蚊帳純屬浪費。這種情形類似「集體行動的悲劇」。用蚊帳防止傳染病傳播,只有大部分的人都使用蚊帳時才會有效。要想大部分的人都使用蚊帳,需告訴他們防疫的重要性,激勵大部分人同時使用蚊帳,這時免費發蚊帳才會有用。 你不能說服想結婚的人避孕 過早受孕是導致女性貧困的重要原因。非洲國家少女懷孕比例高達10%,而美國作為發達國家中少女懷孕比例最高的國家,懷孕比例也只是4.5%。聯合國調查發現,使用避孕措施每年可以避免530萬宗意外懷孕,將孕產婦意外死亡率也因此降低27%。但是,在非洲國家增加使用避孕措施的便利,卻沒降低少女懷孕比例。這讓人懷疑是受孕是少女故意為之。 為了明白少女懷孕的原因,迪弗洛教授在肯尼亞170所所學校進行了5年的跟蹤實驗。實驗將學生分為若干組,一組為控制組,對其不採取任何措施;對其餘實驗組則分別或共同採取下列干預措施: 1. 對學生進行一般性教育; 2. 對學生進行愛滋病性教育; 3. 發放免費校服。 結果發現,性教育的避孕效果並不明顯,但免費發校服效果顯著:在發放校服的學校,一年後女學生的懷孕率從14%降低到11%。更神奇的是,一旦一家學校同時進行性教育和發放免費校服,後者的正面作用剛好被抵消掉! 對於輟學的女學生而言,通過懷孕嫁人也是一條出路。發放免費校服使那些為了得到一套校服而留在學校的少女繼續學業,推遲了她們成家的需求。一般性教育和愛滋病教育卻做不到這點。同時進行性教育和發放免費校服,相當於在鼓勵女學生讀書的同時也教會他們如何選擇健康的伴侶,降低了結婚風險,變相鼓勵她們走入婚姻,兩種效用因此互相抵消了。 昂貴的承諾機制 班納吉教授小時候在印度就觀察到,當地很多窮人拿到收入後,便即刻買點磚瓦,開始建造房子,一套房子建好,往往要十年八載。這種建房子方法損耗之高令人驚嘆。為什麼他們不存夠錢再建房子?有人認為他們窮得開不起銀行帳戶。研究發現這種觀點並未切中要害,因為即使免手續費給窮人開辦銀行帳戶,窮人也很少使用。 其實建房子對窮人來說,不單純是儲蓄,更是一種「承諾機制」(commitment device)。建了一半的房子等於完全浪費,而避免浪費的方法就是繼續投資。為什麼窮人需要「承諾機制」呢?班納吉和迪弗洛教授發現,窮人的預算有相當部分花在了煙酒茶和零食上。當窮人可供積蓄的數額太少,以至於任何宏偉的儲蓄計劃,比如買一個雪櫃、一輪單車、存錢供子女上好學校,都顯得過分遙遠時,當下的消費享受也就顯得異常吸引。有理由相信缺乏類似承諾機制時,窮人非常可能將錢花在消費而不是儲蓄上。 但是否存在比建房子更「便宜」的承諾機制呢?近年受到廣泛注意的小額信貸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此種作用。小額信貸限定借款只能用於投資經營,並跟蹤審查防止借款人將錢用於消費,這種嚴格的控制起到等同於「承諾機制」的作用。但兩位教授也對這類小額信貸做出研究,認為小額信貸的作用比坊間所說的大,其研究結果還引起了來自小額信貸機構的筆墨官司。 希望在細節中 上面提到的「隨機控制試驗」在中國也有使用。中國政府2007年在試行「母豬保險」,在政府補貼之後,農戶只需要交12元就可以為母豬買保險,當母豬死亡時可以獲得1000元的賠償。這種保險能鼓勵農民養殖肉豬嗎?4位中國經濟學家為了回答這個問題,說服了貴州金沙縣政府,在當地480條村進行了實地隨機控制實驗。實驗對農戶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險供給。實驗發現,隨着保險供給的增加,購買母豬保險的農戶增加,同時農戶養豬數量也增加了。這證明母豬保險確實能鼓勵農民擴大養殖,政府在扶貧項目上的作用是顯著的。這個實驗雖然沒有收錄在《貧窮經濟學》書中,但其要旨則一。 班納吉和迪弗洛兩位教授在他們學校成立了一個實驗室,專門訓練NGO從事「隨機控制試驗」的方法。貧困問題沒有一蹴而就的解決方法,無數生活的細節之中卻藏有希望,有待人們系統地發掘。 作者趙耀華為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副教授,趙就琦為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書目: Banerjee, Abhijit and Esther Duflo. 2011, Poor Economics: A Radical Rethinking of the Way to Fight Global Poverty. Public Affairs. Cai, Hongbin, Yuyu Chen, Hanming Fang and Lian Zhou. 2012. "Microinsurance, Trus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vidence from a Randomized Natural Field Experiment", Working Paper 15396,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August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