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8, 2013
美國兒童“在家上學”合法化演變歷程與現狀
美國兒童“在家上學”合法化演變歷程與現狀
9/15/2010
摘要:兒童在家上學是美國19世紀末開始就已經萌芽的一種獨特的教育方式。經過近一個世紀的努力, 1993年秋季,在家上學最終在50個州實現合法化。在家上學仍然面臨一系列的挑戰,在家長任教資格、學生考試、政府監督和公共設施使用方面存在發展的困境。各種各樣的調查統計顯示,在家上學兒童比例增長很快,上大學的人數比例也在不斷增加。三個民間組織也在支持和鞏固在學上學系統的發展。
一、在家上學的合法化歷程
在家上學通常指的是在兒童正常的學習日期間在家學習,而不是在傳統的學校接受教育的一種教育方式。在年齡界定方面,一部分認為16歲以下的屬於兒童,另一部分人認為18周歲以下才屬於兒童。本文持後一種觀點。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對在家上學制度作出過特別的規定。加上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地方分權制國家,各州在各自所轄的範圍內對教育進行管理。20世紀70年代以前,在家上學在大多數州還是被認為是一件違法的事情,一直受到公共管理機構的“圍剿”。很多家長為了實施在家上學方案,唯一的辦法就是東躲西藏,既然逃學是一件違法的事,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通常的懲罰就是關進監獄、罰款,直到他們把小孩送回到學校上學。沒有人知道20世紀60年代晚期以及70年代早期有多少小孩在家上學。在很多州,唯一的辦法就是“躲”,成千上萬的家庭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實施在家上學的。
早在1893年,馬賽諸塞州的最高法院就在聯邦訴羅伯特案(Commonwealth v. Robert)中強調,所有兒童都應該受教育,但不是說他們都應按照一種方式受教育。也就是說,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在家上學合法。1904年印第安那州法院在州訴彼得森案(State v. Peterson)中認為,義務教育法的目的就是保證所有的兒童都應該接受教育,但不是指定他們必須用某種特定的方式接受教育,只要能達到同樣的目的,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都行,義務教育法是針對那些不管他們小孩教育的人而制定的,而不是針對那些有能力並且有機會教育他們小孩、並使他們達到公立學校同等水平的家長。1907年,俄科拉荷馬州立法會議期間,采納了一位議會代表的建議,同意8-16歲的兒童或青少年以其他的方式接受教育,保護家長選擇學校教育的權利。實際上,它承認了在家上學的合法性。伊利洛伊斯州最高法院於1950年在處理公眾訴勒維斯案(People v. Levisen)時,承認在家上學合法。該案具有劃時代意義,該案例認為,私立學校是一個教育未成年人的地方,受教育的人的數量多寡不能決定它能否成為一所學校。伊利洛伊斯州最高法院強調:父母控制兒童上學的權利,義務教育法是用來加強父母親的自然權利,為年青一代提供教育,與父母對兒童的控制權相對應,其目的是所有的兒童都應受教育,至於他們受教育的地點可以不同。
弗吉尼亞州在1954年允許責任心強的父母在家教育其小孩。當時該州的埃米西和門諾裡特社區拒絕把兒童送到公立學校上學,法院在處理此案時比較開明,對那些與父母在一起、接受宗教訓練和持有某種宗教信仰,而不願意願意接受學校教育的學生予以豁免。從而,在家上學在弗吉尼亞州成為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
約翰·霍爾特(John Holt)在宣傳和維護在家上學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他既是在家上學立法方面先驅,也是教育領域的專家。1981年他出版了《教育你自己》(Teach Your Own),書中詳細解釋了先前在家上學家庭與法院抗爭的諸多案例,告訴人們如何為在家上學家長爭取法律上的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新澤西州於1967年的州訴馬薩案(State v. Massa),根據當時新澤西的法律,一個小孩必須在一所公立學校或與能提供公立學校同等教育的日間學校相同年級……,或學校之外的地方接受教育。在家上學家長抓住“學校之外的地方接受教育”這一法律上的“含糊之辭”不放。法院最後不得不讓步,並作出如下判決:學生數量多寡不能決定一所學校是否存在,一定數量的學生不必接受同等的教育,義務教育的目的是所有兒童接受教育,而不是以某種特定的方式進行教育。[1]從而在法律上放寬了在家上學教育的政策。
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一些州陸陸續續放寬了在家上學的條件,允許他們在具備一定條件,或征得地方學區的同意後實施在家上學。
1982年至1991年是在家上學立法最為密集的時期 ,下列州頒布學校條例或規定,允許家長實施在家上學。[2]
年 州
1982 亞利桑那 密西西比
1983 威斯康星 蒙塔納
1984 佐治亞 路易斯安娜 羅德島 弗吉尼亞
1985 阿堪薩斯 弗羅裡達 新墨西哥 俄勒岡 田納西 華盛頓 懷俄明(Wyoming)
1986 密蘇裡
1987 瑪麗蘭 明尼蘇達 佛蒙特 西弗吉尼亞
1988 卡羅納多 紐約 南卡羅來納 北卡羅來納賓夕法尼亞
1989 北達科塔 夏威夷 梅因 俄亥俄
1990 新漢普希爾
1991 愛俄華
此期間,有幾個判例在歷史上有一定的影響,值得一提:第一個是1987年德克薩斯州的利普訴阿靈頓獨立學區案(Leeper v. Arling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在此案中,科迪(Katy)獨立學區試圖把一位具有任教資格的母親送進監獄,因為這位母親在家教育她的小孩,但德克薩斯州法院判決在家上學是一種私立學校的教育方式,宣判該母親無罪。[3]第二個是1986年紐約州的布萊克威爾德訴薩伏那烏爾案(Blackwelder v. Safnuer)。1988年以前,賓伐西尼亞州和紐約州規定在家上學必須獲取地方督學的同意。該案判決家長實施在家上學違法。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布萊克威爾德訴薩伏那烏爾案判決的當天,紐約州議會認可並規定在家上學在該州合法。第三個是1988年賓伐西尼亞州傑弗日訴歐杜內爾案(Jeffrey v.O’Donnel),此案的判決讓在家上學成為現實,改變了過去強迫入學的做法,出台了一項義務教育入學法令,准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兒童在家上學。可以說,至1988年,在家上學已經取得了足夠的立法權,立法者們終於同意考慮同意在家上學,前提下他們必須服從一定的條件。[4]只要家長提供每年在家教育小孩的計劃,並在每年底出具學業證明,立法者們同意家長在家教育他們的子女。
在1993年,美國最後一個州——密西根州迫於少數家長的強烈要求,在他們的持續抗爭以及其它49個州都宣布在家上學合法的壓力下,修改了義務教育法,同意兒童在家上學合法,前提是兒童在其家由他或她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有組織地實施閱讀、拼寫、數學、科學、歷史、公民、文學、寫作和英語語法的教育,同時廢除了在家上學家長通知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兒童的成績報告的有關規定。
時至1993年秋季,在家上學最終在50個州實現合法化,盡管歷程很艱難,但它滿足了教育多樣化和個性化的需要。
在全美的50個州中,針對在家上學的狀況,有三類不同的規定。一類是高標准、嚴要求的的州,有如下規定:要求父母親將實施在家上學的計劃通知所在地的教育當局;遵守義務教育入學的有關規定;開設的課程經過州的審核同意;接受教育行政當局的定期檢查;參加標准化考試;在家上學的父母具備任教資格;經常有新規定出台挫傷家長的信心。[5]二是中等程度規定的州,通常要求父母親向教育當局提交子女的學習報告、考試成績或有關兒童學業進展的專業性評估。三是低要求的州,不要求父母與教育當局進行任何聯系。第一、二種類型比較少,第三種類型最多,如美國有41個州對在家上學的兒童沒有提出最低限度的任何學術標准。
二、面臨的挑戰
在家上學的家長們也沒有贏得最終的勝利,自1988年開始,全國教育協會(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每年都在投票廢除在家上學制度。他們認為,在家上學項目不能提供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經驗,在家上學的學生必須達到州的所有要求,在家上學應限制在中產階級家庭中,由監護人或父母承擔全部的費用,教學應該由具有州教育審查機構頒發合格的執照的人承擔,所開課程應征得州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盡管在家上學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平等和進一步獲得入學機會的權利,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發展的困境。在以下細節方面各個州仍存在法律上的爭議:
1、在家上學學生的考試問題。不同的州對在家上學子女有不同的要求。在阿堪薩斯州墨菲訴阿堪薩斯(Murphy v. State)的判決中,法院堅持按照本州在家上學法令,要求在家上學的學生在14歲以前,每年參加標准化測試,如果他們未能在8個月之內達到某一年級水平,他們必須進入教會、私立或公立學校學習。
但在德克薩斯州,父母親組織考試的權利卻得到了法院的保護,在德克薩斯州教育委員會等訴利普爾案中,法院給予在家上學家庭私立學校的地位,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真正實施在家上學,課程由書本、練習材料和其他書面材料構成。
2、家長的任教資格。各個州對家長的任教資格沒有統一規定,在肯塔基州,私立學校和在家上學的教師不必具備教師資格;在南達科塔州,任教人員是否具備任教資格沒有強行的規定;在夏威夷,父母親被認為是教育子女的合格教師;在北達科塔、埃俄華和內布拉斯加,政府不能保證教師資格證書是擔任教師的最起碼條件。
3、政府監督問題。政府的視導是另一項有爭議的問題。在馬賽諸塞州的布努內爾訴林恩學校案(Brunelle v. Lynn Public Schools )中,當地學區的區長聲稱:“我們去在家上學的學生家裡是確保課程方案是否實施,是否有教學場地、教學材料、教學日程表,這是至關重要的,我們所關心的不是結果,而是教學過程。”法院卻持相反的態度,認為學區區長的理由不夠充分以支持家訪,而認為依賴階段性的考試以檢驗成績更為重要。
4、公共設施的使用。不少在家上學的學生希望使用公共設施,但往往得不到滿足。在高拉特訴米島斯(Goulart v. Meadows)案中,在卡爾維特縣的一個地方學區董事會拒絕了在家上學兒童長提出將地方社區中心改作兩個在家上學兒童的俱樂部的申請。在此案中,家長認為,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和平等保護權利受到侵害,但法院認為,社區中心是為社區的娛樂需要設計和自由使用的。我們不想把此地方作為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的場所。對義務教育的支持我們是通過對卡爾維特縣資助來體現的,如果將社區中心用作正規教育那是一種重復。
5、參加公立學校的課外活動。在家上學的學生家長在法庭上為他們參加公立學校舉行的課外活動和其他活動的權利而據理力爭。如密西根最高法院維持了一個地方法院禁止一個在家上學兒童參加地方公立學校課外活動的判決(Reid v. Kenowa Hills Public Schools) 。該兒童的家長瑞德(Reid)認為,缺乏必要的活動影響到兒童將來在大學申請獎學金的機會。但法院判決如下:“因為我們認為現有規定並沒有要求被告(學校)允許非注冊的學生參加體育活動,這樣做也沒有出現宗教歧視或者違法平等保護條例。因而,我們維持原判。”[6]學區和體育協會在禁止在家上學兒童參加體育團體、課外俱樂部和課外活動方面幾乎是百戰百勝。
6、部分參與公立學校學習。在家上學兒童部分時間參加公立學校的學習也是法院經常處理的一個問題。在某些情況,在家上學的學生會參加學校的一些特色班,其它時間則在家學習。自1999年至2003年,18%的在家上學的學生在學校進行了部分時間制注冊。[7]美國的10人法庭巡回團就維持了一個地方法院禁止在學上學兒童參加公立學校部分時間班級的判決。
三、在家上學的現狀
今天,美國國會允許在家上學的小孩作為公立學校系統的一種選擇,34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特別的規定,將在家上學或私立學校作為私立教育的一個不同類別;其它的 16個州分二種情況:一部分把它歸為教會、宗教或私立學校一類,並予以特別規定,一部分以普通的公立學校管理規定來約束在家上學。[8]在家上學取得如此的法律地位是經過了較為漫長的歷史的。
現在有三個民間組織提供在家上學的服務或法律援助,第一個是全國在家教育研究所(NHERI),其主要目的是提供高質量的研究報告;為公眾、研究者、在家上學家長、媒體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信息平台;第二個是在家上學法律保護協會(HSLDA),成立於1983年,現在已成為一個全國性的法律、政治和媒體宣傳團體,網址為www.hslda.org,刊載與在家上學有關的法律、立法、研究和有社會爭議的事件;大力援助,甚至在法庭上為在家上學家長提供辯護;經常為法律案例做存檔工作。第三個是基督教賓夕法尼亞在家上學協會,它成立於1994年,通過開導地方、州和聯邦層面的政治領導來促進在家上學事業的發展;為公眾提供在家上學的信息;在地方教區扶持在家上學;加強和充實在家上學的教育者;為已在實施和准備實施在家上學家長提供政府的規定;加強、充實和支持有關團體和相關領導。
在美國,各種各樣的調查統計顯示,在家上學兒童比例增長很快。在1985年,僅有50000名在家上學兒童。至1992年,則有300000名在家上學兒童。1995年秋,美國教育部估計在家上學兒童的名額大致在500000至750000之間。1999年教育部估計數量已經達到850000人。2003年估計約在1100000。時至今日,在家上學兒童的數量估計達到了1600000人。[9]自2002年以來,在家上學兒童的每年以7%以速度增長。美國現在有55000000萬學生在96000年公立學校和30000所私立學校上學,在家上學兒童則占了2.9%。
公眾的看法。隨著時代的變化,公眾對在家上學的看法也在不斷地改變。在1985年以前只有16%的美國人認為在家上學是一件“好事”,可是到了1999年,人們認為它是壞事的比例從過去的73%下降到57%。在家上學逃避不了新聞媒體的關注和影響,有研究表明,在20世紀70年代,新聞報道將焦點集中在家長的疏忽和不負責任方面。[10]但在今天,新聞報道則宣傳在家上學父母在教育運動中的積極影響。20世紀80年代,在《好當家》(Good House Keeping)和《出版周刊》(Publisher’s Weekly)上不見在家上學報道的蹤影,而在90年代,在家上學的故事時有報道。
與公立學校的溝通。在加利福尼亞州,學區試圖與在家上學的家庭取得聯系。社區家庭教育項目成為溝通地方學區和在家上學家庭的橋梁。該項目的宗旨是:父母是兒童的第一個老師,從你成為家長的第一天起,你就是你的小孩生活的最重要的老師。這是我們節目的基礎。我們相信在給每個兒童營造最好的教育計劃。我們針對不同的學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式。社區家庭教育項目給每個在家上學的學生提供書本,教師幫助家長備課,設計課程、批改作業,如果這些在家上學的學生在公立學校注冊,那麼他們不再被看作是在家上學的了,不再接受在家上學協會的保護。
在家上學青少年上大學的問題。中學後教育機構歡迎在家上學兒童的比例在增加。據統計,2003年超過74%的歷經在家上學的年青人(18-24歲)已經修完了或正在修習大學課程,而同齡人的比例卻只有46%。[11]根據全美大學入學咨詢委員會的統計,各類大學對在家上學進行的審核的比例從2000年的52%提升到2004年的83%。由於在家上學學生缺乏學校證明文件,一些美國大學要求申請者提供標准化測試成績、推薦信、作業檔案袋。很多在家上學學生參加普通發展測試(一種高中水平等級考試),75%的美國大學認可並接受這些學生。近年來,在家上學的學生開始步入名牌大學並獲取大學獎學金,在過去的10年中,超過700所中學後教育機構,包括哈佛大學、耶魯大學、斯坦福大學、麻省理工大學、萊斯大學、斯特德爾大學接受在家上學的學生。[12]現在全美在家上學學生申請這些學校的人數在逐步增加。斯坦福大學2000年接受了7名申請者,但是2007年增加到104名。弗吉尼亞的威廉·瑪麗大學最近兩年在家上學的數量從49人增加到67人。2000年弗吉尼亞開辦的帕崔克·亨利大學專門招收在家上學青少年。
很多人對在家上學存在一種誤解,那就是這些兒童不能充分地社會化,成天和父母呆在一起,沒有接受廣泛的社會影響,而且缺乏與同伴的互動。實際上,在家上學兒童廣泛參與課外活動,平均每個在家上學兒童參加8種社會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下午和周末與公立學校活動項目,如體育運動、童子軍、教會組織、芭蕾、小團體、鄰裡互動、部分時間兼職、義務勞動,也和其他在家上學的兒童團體組織合作進行野外旅行。 [13]可以說,這些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在家上學兒童集體生活方面的不足,讓他們享受同伴生活,促進他們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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