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玷污.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玷污. Show all posts

Tuesday, June 19, 2012

擅禁途人拍照 玷污購物天堂 廣東道名店惡霸

擅禁途人拍照 玷污購物天堂 名店惡霸 D&G
Apple
2012-01-05

海港城保安,於廣東道 DOLCE& GABBANA店外公眾地方粗暴阻擋鏡頭,並聲言不准港人拍照,內地遊客影相就「冇問題」。黃文邦攝


【本報訊】年前長實阻止市民在尖沙嘴 1881 HERITAGE古蹟酒店拍照引起風波,類似事件在名店雲集的中環和廣東道再現。 DOLCE& GABBANA阻止途人在對出行人路拍照,《蘋果》記者放蛇直擊,被店員及歷山大廈和海港城的保安驅趕及用手阻擋鏡頭,其中海港城的保安更聲言內地遊客影相就「冇問題」,香港人就要「過主」。有律師直指商舖櫥窗等同向公眾展示的物品,市民有權在公眾地方自由拍攝。記者:梁御和、盧勁業、伍雅謙


http://easss.com/camera


有市民在網上討論區留言,在海港城 DOLCE& GABBANA門外的公眾行人路上為女伴拍照時,被數名海港城保安阻止及驅趕,質疑該店將公家地方當作「私家領土」,做法霸道。

《尖沙嘴店》
海港城保安不斷要求記者停止拍攝 DOLCE& GABBANA店舖,否則會報警。易仰民攝

《中環店》
記者在中環歷山大廈 DOLCE& GABBANA店外拍攝不足一分鐘,店員即衝出阻止。胡恩宏攝


「內地人影相就冇問題」


記者兩次到現場實地測試,在 DOLCE& GABBANA店外距離四米的行人路,甫舉起相機即被店員上前制止,並指屬公司規定,記者質疑身處公眾地方為何不准拍照,店員更語帶不善警告:「你唔知乜原因我叫保安嚟話畀你知!」海港城保安到場後以手遮擋記者鏡頭,惡形惡相稱該店招牌及櫥窗貨品有知識產權,未獲該公司授權不可拍照,接到該店指示要「做嘢」,還「威脅」不離開即報警,又譏諷說:「對面馬路有莎莎,有滙豐銀行,你又唔過去影!」更表示:「內地人喺度觀光影相就冇問題,你要影就過對面馬路影!」


本報記者又到中環歷山大廈商場內的 DOLCE& GABBANA外拍照,不到一分鐘即有店員出來制止,用手遮擋鏡頭說:「唔可以影櫥窗。」及後有兩名商場職員前來,記者表露身份後,職員說:「為保障商場商戶利益,唔想畀人影相,你可以影任何一度,我哋冇所謂。」


DOLCE& GABBANA回應指,該店投放了大量金錢於櫥窗及產品設計上,以提高消費者對該店認識,為打擊防假冒產品,才善意地勸阻市民拍照。海港城則表示,保安員是按商戶要求到場調解。


就商戶以版權理由阻市民在公眾地方拍照,熟悉版權法的律師江炳滔認為,法理上並不成立。他解釋:「除非證明有人利用商標以假冒商標持有人,達到販賣用途先可能構成侵權,喺條街對住商舖或者產品拍攝唔違反版權法。」


被批扼殺市民公共空間


律師黃國桐則表示,在公眾地方拍攝,即使目標是私人地方也「完全無問題」,在行人路拍攝商店毋須店舖授權。「只要鏡頭影得到嘅,就算係向公眾展示緊嘅嘢,唔觸犯法例。放得喺櫥窗就係畀人睇,唔想人哋影不如唔好打開門做生意」。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何國良批評,在沒法律許可下,強行扼殺市民的公共空間,已是霸權主義。大公司自設不合理規限,以為一般市民難與其糾纏,因而逐步侵吞市民應有權益。出現此問題,主要是大公司管理主義抬頭,管理大過人權,加上政府甚少干涉,令他們習非成是,「如果社會繼續咁落去,到處都受限制,市民係唔係要縮到屋企先有空間?」


浸會大學社工系講師邵家臻形容 DOLCE& GABBANA「霸道」,以為大牌子就可目空一切,剝奪市民空間來增加「貴客私隱」:「唔通途人就唔係人,行過做乜都要你管?」他認為,現時世界鼓吹多元性,開放公共空間成潮流。


拆解影相法例 Q&A


Q:甚麼地方可以隨意拍攝?
A:本港沒有法例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但如身處私人地方,業權持有人可訂立「不准拍攝」等規定,並有權要求違反者離開。


Q:可否站在公眾地方拍攝私人地方?
A:在公眾地方而又可被肉眼望到的私人地方,均當作向公眾展示的物品,可以進行拍攝。


Q:拍攝店舖櫥窗內含版權的產品及商標,是否違法?
A:除非證明到有人利用商標來假冒商標持有人,用以達到販賣目的,才可能構成侵權,否則均當作向公眾展示的物品,可進行拍攝。


Q:如被人拍下相片,可否要求拍攝者刪除或控告對方?
A:香港沒有肖像權,拍攝路人沒有違法,也無權要求拍攝者刪除相片,惟若感到被拍攝者滋擾或相片侵犯個人私隱,則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停止拍攝行為及刊登相片。


Q:甚麼情況下,即使身處公眾地方拍攝也會被檢控?
A:如刻意將鏡頭貼近他人身體某處,或刻意拍攝他人胸部、裙下等,則有機會被控行為不檢。


資料來源:江炳滔律師、黃國桐律師、梁永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