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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rch 23, 2012
保險「定義陷阱」 隨時有供無賠
保險「定義陷阱」 隨時有供無賠
經濟日報
3/23/2012
【經濟日報專訊】買保險但求有保障、身故後讓家人提供應急錢,但遇上「定義陷阱」,隨時有供無賠。
有病人死於心肌梗塞卻因無胸痛,不符保險心肌梗塞定義,死後不獲賠;另有個案死亡證列明死於意外及肺癌等,又因意外保險只賠純粹及直接因意外傷亡,亦不獲賠。
有立法會議員炮轟保險公司糾纏於技術字眼,吹毛求疵,有心不賠,建議政府成立獨立機構監管運作及條款定義,亦要公布故意挑剔的保險公司名。
http://easss.com/insurance
去年292投訴審結 多涉詮譯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昨公布,去年接獲405宗投訴個案,較前年減15%,在已審結的292宗個案中,45%有關住院/醫療保險;24%與旅遊有關;投訴個案最多涉保單條款詮譯問題。
有受保人連續兩日呼吸困難入院6天,檢驗及測試後證實患上急性心肌梗塞和急性肺水腫。受保人出院12天後病逝,死因是缺血性心臟病。其妻以心肌梗塞致死向保險公司索取危疾賠償,反被指死者患病其間只有心電圖轉變、心肌酵素大幅上升,未有出現胸痛,不符合公司對心肌梗肌的3重定義,不獲賠償。其後經投訴委員會向主診醫生了解,發現死者為糖尿病患者,不一定會出現胸痛,才獲賠156,000元。
癌病亡無傷痕 拒意外賠償
亦有受保人進行手術治療肺癌後,出現併發症,於同日死亡。死亡證顯示死因是大量出血、肺癌及意外死亡。不過保險公司根據保單條款指,「由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受傷」的定義,是指「身體受傷純粹和直接因某宗獨立意外事故造成傷患,並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而受保人身體表面亦必須有明顯傷痕或瘀痕,故只發人壽賠償,拒絕就意外作賠償。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指,保單有不同名稱用作賠償準則,與醫學字典及醫生定義不同,建議保險公司使用明確和具體的診斷標準,避免不必要爭拗;投保人亦要細閱保單,了解診斷標準。
對於保險公司的3重心肌梗塞定義,公立醫院心臟醫生協會主席譚劍明指,心肌梗塞死亡率高,出現2個以上上述定義已可界定為心肌梗塞。瑪麗醫院心臟科高級醫生李麗芬亦指,現時有技術只透過量度心肌酵素、心血管造影、或解剖後發現有肌肉壞死的其中一項已可界定,保險公司的3項要求未必人人都有。
李又指,曾見過有病人購買的危疾保險,甚至要求病人3條血管塞兩條、癌症指明擴散至指定器官才獲賠,認為不合理。
議員抨吹毛求疵 倡機構監管
保險業聯會行政總監譚仲豪指,保單及條款是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間合約,條款只希望留有討論空間及行使酎情權機會。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指事件離譜,「推銷時態度好好,供完款就幫唔到」,建議政府成立獨立機構監管,例如疾病的定義應以醫生專業意見為準,否則是延續慘劇。
議員涂謹申亦炮轟保險公司要一般市民糾纏在專業技術性問題,若再有類似情況,應公布個別公司名字。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提醒,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爭拗,投保人宜細閱保單,了解診斷標準。
保險保單有不同名稱用作賠償準則,與醫學字典及醫生定義不盡相同,投保人遇危疾身亡,隨時出現爭拗,索償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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