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9, 2013

通識路路通:棒下未必出孝子 慎防教導變虐兒


通識路路通:棒下未必出孝子 慎防教導變虐兒
wenweipo 2008-04-11

 ■教導小孩子,應用體罰還是愛心忍耐?
本報記者 陳倩筠

 中國人傳統理念相信「棒下出孝子」,相信不少人小時候或現在都曾經因為頑皮或犯錯,被父母教訓,這些教訓輕則輕拍頭顱、打手掌,重則可能是「藤條炆豬肉」吧。可是,這種想法仍然能應用於21世紀的香港嗎?本港雖然未有就體罰立法,但根據本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虐待兒童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最高刑罰可判入獄3至10年。不過體罰既是中國教子的傳統,立法是否良法?最近有一名男生因不滿母親向他施予體罰而報警,警員到場後將母親帶署助查,最終發現是鬧劇一場,這會否為社會帶來反思?
 早前一名11歲男童,因為母親為他剪髮而發脾氣,母親一時怒火,拿起膠衣架狠狠抽打兒子幾下,男童竟報警稱被母虐打,母親被警員拘捕帶署,而男童則獲送院檢驗。翌日又有一名10歲男童,疑因頑皮被正在教功課的叔父用手拍打臀部,他報警聲稱被虐打,警方到場將他送院檢查,並拘捕涉案叔父。兩件事都反映青少年深知自己的權益,知道有法例保障或保護自己,但他們又是否濫用了「體罰」與「虐兒」的含意呢?
不少家長透過打罵教育孩子
 俗語說:「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小孩子根本不懂得服從命令,也分不清好歹,為讓他們知道是與非,不少家長會透過打罵的方式讓孩子從中領悟對與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林靜雯亦曾指出,香港是華人社會,體罰可謂是傳統,也是中國人管教子女的特殊方法。因此有人認為,為人父母者,絕對有執行體罰之權利,只要不過分便行,「三娘教子」的傳統方式,比諸美國式的縱容為佳,不少父母均認同「打在兒身,痛在娘心,或者打在弟子身,痛在老師心」,要執起藤條打罵,是要狠下心腸才可做到。有人認為,西方國家一向採取放縱的方式教導小朋友,「打」從來不是他們杯茶,但亦正因為他們不打,年輕人愈來愈不像樣,正經事不做,吸毒、酗酒、濫交、打架……無所不為。
 對比中國及西方的管教方法,有人相信以中國傳統方法教導出來的孩子至少知道如何體貼親人、關心朋友,至於採取放任主義的國家,這些小寶貝很多時目中無人,我行我素,作為他們的父母亦懶理他們。對於兒女的管教,有家長認為「小學時嚴管,中學時少管,大學時完全給與自由最適當」,嚴管自然包括嚴重犯錯時,有必要時打打手心腿脛,但要不傷皮肉。
91年立法 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當局早在91年立法,禁止教師向學生施行體罰,教協權益及投訴部副主任韓連山指出,雖然該條例並沒有為「體罰」一詞下定義,但一般而言,「體罰」是蓄意令對方肉體感到痛苦的懲罰,常見的包括打手心、扭耳朵、摑耳光、「掌嘴」等。由於「體罰」沒有具權威性的客觀定義,而「蓄意」及「痛苦」等都是主觀的想法及感受,加上現時的家長及學生都較著重自身的權利及慣於提出意見,因此在處理學生問題時稍一不慎,就可能會產生誤會,甚至衝突。不少教師更因此頓成驚弓之鳥,任何情況下也盡量避免跟學生有任何身體接觸,有些教師甚至避免任何責備學生的行為,見學生犯了規也視而不見,唯恐一處罰學生便踏中「體罰」的「地雷」。
本港無法例規管家長教子女
 體罰的程度應該如何呢?體罰與虐兒又應該如何區別呢?有人相信體罰是較輕微,例如掌摑、打屁股,目的是糾正孩子劣行;虐兒則是嚴重的,例如拳打腳踢,目的是發洩或失控所致。目前全球約有21個國家包括瑞典、西班牙,已立例禁止對兒童作任何形式的體罰。而本港於90年初,亦立例禁止學校體罰學生,亦有法例嚴懲虐兒的人士。

 不過,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指出,本港沒有法例規管家長體罰子女的標準,而本港的法例對「虐待或體罰兒童」的界線亦從來沒有明確分野,一般案件交到法庭,便會由法官按個別嚴重程度,並參考兒童心理學家的報告而作出決定。一般構成虐兒的因素包括有表面傷痕、親子關係惡劣、經常虐打及傷勢嚴重。

去年接獲逾884宗虐兒舉報
 根據防虐會的數據顯示,該會06/07年度共接獲逾884宗有關虐待兒童的舉報及諮詢,較05/06年度增加11%,當中涉及管教問題的佔159宗,多則是懷疑虐待個案佔390宗,當中近半是身體虐待,而涉及身體及精神等多種虐待的則佔約2成、性侵犯有15%。因此雷張慎佳曾多次促請政府立法禁止體罰,亦要求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保護兒童權利,不過立法又是否可以解決問題呢?

美國法律如何界定對未成年人體罰


美國法律如何界定對未成年人體罰
記者: 亞微 
華盛頓
2007年3月2日
美國之音中文網

作父母的都知道,孩子不聽話就需要管教,但是管教到什麼程度,才不會對孩子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呢?美國法律在這方面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體罰孩子過頭招致法律麻煩*

中國有一句俗話說: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中國人認為,打是疼,罵是愛,孩子不打不成才,要讓孩子有出息,就必須嚴加管教,如果孩子調皮搗蛋、行為叛逆,家長可以對孩子施以家法,包括體罰在內。

一些中國人移居美國後,繼續把這種文化觀念運用在自己的家中,但是,他們沒有想到,在美國體罰孩子過了頭有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煩,例如有些家長因為體罰孩子被抓起來,更嚴重的,連孩子的撫養權都被剝奪了。未成年孩子指的是年齡在18歲以下仍然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在各個方面都需要父母的撫養和支援的青少年。

*兩起體罰兒童的案例*

《紐約時報》曾經報導說,紐約市皇后區一位華裔婦女因為8歲的兒子沒做作業就用掃把打他,打得孩子身上青一塊,紫一塊。學校老師看到後,就向紐約市兒童服務管理局舉報了這個情況。

美國法律規定,政府相關部門要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和忽視,同時確保父母或法律監護人照顧好孩子,不讓孩子們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學校老師、社會工作者或醫生一旦發現兒童受到虐待,必須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如若不然,他們自己就有可能受到輕罪的指控。

紐約市皇后區那位華裔婦女毆打兒子的事被老師舉報後,警察當天晚上就來到這位婦女的家中,把她的三個孩子全部帶走,並送交兒童收養機構。這位華裔母親不僅要忍受和孩子分離的痛苦,還要花錢請律師幫她到法庭上去奪回孩子的撫養權。

這種消息會令很多華裔父母震驚和恐慌,因為他們當中很多人從小就受到父母類似的管教,因此很自然就以同樣的方式教管自己的孩子,並不覺得這麼做有何不妥。

設在紐約的「亞裔美國人兒童和家庭同盟」的執行主任傑西卡.李(Jessica Lee)說:「美國很多亞裔移民不瞭解政府相關部門有權對他們進行審查,瞭解他們是不是好父母以及是否盡到作父母的責任。如果有必要,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把父母告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從他們身邊帶走。」

*美國人也因體罰孩子招致法律上的麻煩*

不僅僅是亞裔移民,就連很多美國人也因對孩子使用體罰而招致法律上的麻煩。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納德.迪凱特(Donald Duquette)講述了他所知道的一起案子。

他說:「幾年前,一位母親因為孩子淘氣而用柳樹條打了他的後背,之後,她受到虐待孩子的指控並且被送上法庭。她在法庭上申辯說,我在另一個郡居住的時候,體罰孩子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審訊的法官對她說,你在原來那個郡也許可以這麼做,但是在這個郡不行,因為這個郡不允許父母使用任何物體打孩子。他說,用手拍打孩子也許還說得過去,但是用柳樹條打孩子是不允許的。」

迪凱特教授說,這個案子說明,由於人們對體罰孩子的認識不同,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美國媒體報導和宣傳有時過份強調兒童的權利,因此很多父母在管教自己的孩子時往往手足無措。

*法律允許體罰孩子嗎?*

美國法是從英國普通法逐步演變而來的,因此它承襲了英國法的很多內容。美國最初的法律規定,孩子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對自己的孩子有絕對的控制權。

美國在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內,父母體罰孩子的情況非常普遍,有時發生兒童受虐待的情況。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虐待兒童的問題開始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美國上下開展了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可疑情況進行舉報運動,法庭對舉報的案件也努力做出回應。

另外,聯邦的「兒童虐待防止和治療法」還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指導方針。這個法律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行為做出解釋,成為各州制定相關法律的基礎。儘管如此,大多數州的法律依然允許父母使用合理的、及時的體罰來管教孩子。

*合理的體罰管教是允許的*

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羅賓.威爾遜(Robin Wilson)指出,以俄亥俄州為例,雖然該州法律規定任何人不能有意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傷害,但是對孩子合理的體罰管教是允許的。

威爾遜教授說:「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判決說,俄亥俄州制定這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害,但是並沒有禁止家長對孩子實施適當的、合理的管教。在人們的觀念中,體罰對孩子的培養教育是必要的,只要家長使用的體罰合情合理,而且不造成大的身體傷害,那麼他們就不會遇到麻煩,這麼做在法律上允許的。」

*法律允許的範圍*

但是,體罰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間有什麼不同呢?哪種程度上的體罰才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之內呢?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威爾遜指出,在這個問題上,各州的法律各有不同。她說,有些州的法律規定,合理的體罰是允許的,即使對孩子造成一些傷害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他一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給孩子造成終身傷殘,這種體罰是絕不允許的。

威爾遜教授說:「例如,華盛頓州的法律說,雖然體罰孩子不算違法,但是以下幾種行為問題嚴重,例如,扔孩子、踢孩子、用火燒或用刀傷害孩子、用握緊的拳頭打孩子或者用致命的武器威脅孩子,這些行為是不允許的。華盛頓州的法律規定,如果父母因上述行為被告到法庭上,他們必須向法庭證明他們這麼管教孩子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虐待兒童罪*

耶魯大學心理學教授愛德華.齊格勒( Edward Zigler)認為,在體罰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間很難劃清界限。

他說:「美國每年有大約三千個孩子因受到虐待而死亡。很多時候,父母一開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但是,因為孩子實在太不聽話了,下手太重,孩子受到傷害,這就構成了虐待兒童罪。」

*避免法律麻煩*

您也許會問,父母如何做到既不觸犯法律,又有效地管教自己的孩子呢?「亞裔美國人兒童和家庭同盟」的執行主任傑西卡.李認為,雖然美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說不許打孩子,但是究竟哪種體罰不構成虐待孩子,不同的法官會做出不同的解釋。

傑西卡.李說:「為了保險起見,父母應該努力尋找其他的途徑,而不是通過打孩子來管教他們,這樣可以避免很多法律上的麻煩。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象皮帶,鞋子或者棍子這樣的物體來打孩子,更不能把孩子打得傷痕纍纍。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父母幾乎毫無例外地會被指責虐待兒童。」

總之,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法律,但是對於父母可以施以多大程度的體罰來管教孩子,美國並沒有統一的聯邦法律,往往由各州自己來定,而且各州的法律規定也都不盡相同。另外,由於不同法官對這個問題的觀念和認識不同,究竟哪種體罰是恰當的,以及什麼程度的體罰構成虐待兒童行為,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解釋和判決。

*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和兒童的權利*

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迪凱特指出,就目前情況來看,美國法律似乎更傾向於父母的管教權。

他說:「美國法律在很多方面都非常重視兒童的利益,例如法律規定必須對兒童被虐待或可能被虐待的情況進行舉報。案子提到法庭之後,兒童也有權請律師為他們的利益申辯。但是,公平地說,美國法律更傾向於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

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奧倫特利克爾(David Orentlicher)也持類似的觀點。

他說:「美國法律只有在情況極為嚴重時才會對父母實施制裁。法庭判決說,只有在對孩子造成的身體傷害的危險急劇增加時,法庭才會介入。因此,法律為父母使用體罰提供了很大的迴旋餘地。只有在孩子嚴重受傷,例如骨頭被打斷或身體被燒傷的情況下,父母才會遇到法律上的麻煩。如果沒有達到上述程度,父母使用體罰來管教自己的孩子通常是允許的。」

節目一開始時,我們介紹了一位華裔母親因為打孩子過了頭而失去撫養孩子的權利。這個案件讓人覺得,美國法律似乎更強調兒童的權利,而對父母體罰孩子的懲處非常嚴厲。但是,我們採訪的專家卻指出,和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和明文禁止體罰的瑞典相比,美國的做法更傾向於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力。實際情況是,是否應該通過體罰來管教孩子,以及這是不是一種有效的管教方式等,一直是引起人們爭議的問題。

*禁止體罰三歲或三歲以下兒童?*

前不久,加州議會的一項議案就在全美引起了不小的波動。舊金山灣區民主黨女議員利伯(Sally Lieber)2007年1月22日在州議會正式提案,要求嚴格禁止對三歲或三歲以下的兒童進行體罰,違者可能判處監禁一年或罰款一千美元。

這個提案提出後,很多父母表示強烈反對。一些保守派和強調家庭觀念的組織對這一議案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們指出,將體罰孩子刑事化,體現了政府是一個專橫的「保姆」政府。

面對強大的壓力,利伯議員不得不對議案進行修改。她提出,父母打孩子的屁股,即使造成一定的傷害,在加州仍將屬於合法。但是,用皮帶、鞭子或棍子打幼小的兒童是不允許的,父母可以因為上述行為受到起訴或被判刑等。

*政府如何保護兒童利益*

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威爾遜說,在這個問題上,美國政府往往扮演家長的角色,它關心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努力保護他們免受傷害。

威爾遜教授說:「政府往往以家長自居,介入出現問題的家庭。對有些人來說,政府這麼做可能是在破壞這些家庭的隱私權。但是,政府認為這麼做是在保護孩子。例如,如果一個孩子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或者有可能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政府可以以保護孩子免受傷害為由把孩子帶走,也可以對有問題的家庭進行監督。如果父母傷害了孩子,政府會提出讓父母『自願』接受心理治療。」

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奧倫特利克爾強調指出,實際情況是,美國法律把政府的介入與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力加以平衡。

奧倫特利克爾教授說:「一方面,我們讓父母自己決定如何教養孩子,而不是聽任政府指手劃腳。另一方面,我們也確保父母不濫用管教孩子的權力。由於孩子年紀還小,尚不成熟,假設父母濫用他們手中的權力,那麼政府就會出面保護孩子。」

*美國的兒童福利體系*

目前,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兒童福利體系。州政府有關部門有義務對兒童受虐待和忽視的舉報進行調查、為有問題的家庭提供服務,並且為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的孩子提供領養家庭。

另外,各州青少年法庭也會對涉及未成年孩子的案件進行裁決。法庭根據某一指控來決定是否要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帶走,或乾脆終止父母的撫養權。

兒童虐待小論

兒童虐待小論
來源:法醫期末報告
一﹒前言:

  會想到做兒童虐待的報告,實在不能不提及我小時候,被父親體罰的經驗。當然,我得事先聲明我父親沒有虐待我。
  他從來沒有濫用過他的權力,或是體罰過度。他也不會燒我,燙我,用鐵鍊綁我,或是用各式離奇古怪的刑具對我多所折磨。

他只有在我犯錯,或者這麼說吧,他只有在我不合他的心意,例如考試沒有考好,在他喊叫我的時候沒有立刻回答,打赤腳走在地板上,偏食,懷疑我做小偷,把襪子搞丟,或是他心情不好想打人而正好發現我出了某某小紕漏等時刻才會拿起棍子。

他懲罰我都是有理由的,雖然都是他自己認為正當的理由,但對一位父母而言,這已經是處罰孩子一種很充分的藉口了。沒有人會忘記提醒我說,我父親打我是為我好,是怕我變壞,是一種愛的表現。

我當然會盡量把這種說詞內化到我的內心。只是,我永遠無法忘記,那是一種怎樣無助的感覺。當我被呼喚到父親身旁,準備被揍的那一刻,是我十二歲之前的生活中最大的恐懼與夢魘。不管我到底犯什麼錯,我永遠感覺到我所受的痛苦比我犯的錯誤可怕十倍以上。我至今仍不時憶起,一個弱小怕痛的孩子,瑟縮的站在憤怒的大人身旁,大人高大,強壯,有力氣,憤怒而青筋暴怒,手上揮舞著恐怖的工具,隨時可能往你身上擊來。那可能是一條皮帶,一根掃把,一根藤條,一個巴掌。

不管什麼,都會造成肉體巨大的疼痛。而且,我的父親不准我逃跑或反抗,他說,我越這樣他會打得越大下。我只好哀求,放棄自尊的不斷哀求,用顫抖的小手與,不止的淚,乾涸的哀號與哭喪的眼神乞討父親罕見的憐閔。我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父親放了我,不要用棍子打到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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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常常失敗。沒有人能救我,我母親插手只會引起父親更大的憤怒,況且她也不是我父親的對手。鄰居更不用說了,打孩子是我家的事,別家人能管麼?在被打的那一刻,我有股被天地遺棄的感覺,我會痛恨自己為什麼要生下來,為什麼要有感覺與生命。父親的武器一下一下傳來撕裂的痛楚,而我最大的苦難竟來自別人說應該是至親的父母。在那一刻,我不知道"孝順"兩個字是什麼意思。我只有對自己的恨意由然而生。

  這已經是十多年前的往事了。可是,當時那種恐怖與絕望感,至今想起來仍心有餘悸。我深刻感覺到,一個孩子,在大人的世界中是多麼脆弱而無助。因為不管生理心理上,還是社會上的力量與資源,孩子皆遠遠的不如其身邊的大人,極端容易成為大人有意或無意間施虐的對象。不管社會如何美化父母這一個角色的偉大與無私。我再也不會相信這種制式與僵化的說詞了。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是儒教最荒謬的神話之一。父母不也是大人,怎會沒有可能是虐待小孩的兇手。我深信關係的名目不能決定關係的好壞,而虐待卻可能發生在任何名目的關係中。如果連社會上最歌頌的血肉至親之間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我開始對任何關係中權力感到興趣與懷疑。

而正巧,就在我苦苦尋覓法醫期末報告的主題時,我在老師的網頁範例中看到了有關兒童虐待的資料,這勾起了我不少痛苦的回憶。雖然我不承認我曾被虐待過。可是從報紙或是新聞節目中看到的種種案例卻令我有著非常深刻的感觸。如果,我的父親對我的體罰,一種在其他大人眼光中只是正當管教的方式,已經在我心頭造成如此深刻的壓痕,那麼那些被鞭,被抽,被關,被鎖,被燒,被燙,甚至被強姦被折磨的不成人形的小孩,他們的心底會是如何的悲傷與淒涼。他們會不會以為自己是一種罪惡的詛咒而自暴自棄,或是被恐懼與憂傷欺凌的逼近崩潰邊緣。

  所以我去收集了一些有關兒童虐待的資料,以當作法醫期末報告的主題。在做報告時,我盡量不讓自己陷入一種傷情的控訴與窠臼中,以求出有一種客觀的表述。而客觀是有說服力的。在大部分的人皆視結婚生子為生命不可或缺的一環的現代(縱使這種想法有衰退的趨勢),每個人將都有成為父母的一天。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我想對這種議題的認識越多,以後在自己的家庭中的成為暴君的可能就越少,而這將是未來千萬孩子的福氣。

二﹒什麼是兒童虐待

  兒童虐待,並不只限於我們常在電視公益廣告中看到的令人髮指的畫面,那些慘絕人寰的虐待方式,例如用香煙將皮膚灼的斑斑點點,用鐵鍊將手綑的瘀青,或是用球棒打到肚皮破裂等等,那只是狹義的虐待。廣義的說,凡屬"不利的成長環境"即可視為兒童虐待(不該做的卻做了),或疏忽(該做的沒做)。兒童虐待可以發生在家庭內或是家庭外(例如學校體罰,育幼院管理不良等機構式虐待。童工,雛妓,遊童等。)因為各個文化體系價值觀的差異,兒童虐待很難找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不過根據Gelles(1982)在1976年研究500為專業人士時發現,通常被定義為兒童虐待的情境含有兩類共通特質,即小孩呈現清晰可辨認之傷害和有關施虐的動機證據。兒童虐待和"管教"最大的不同在於成人有意對兒童傷害(或可避免而未避免),不是一偶發事件而是重複,持續性的發生。兒童虐待通常可分類為:i. 身體虐待,對兒童不當或過度之責罰,如毆打,燒燙,摔推,綑綁等,使兒童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
  ii. 性虐待,對兒童的性侵犯,包括亂倫,強暴,猥褻,或從事色情活動。
  iii. 精神虐待,這類虐待較為人所疏忽,文獻上記載也較少。其為對兒童漠不關心,冷漠,排斥,或經常恐嚇,嚴厲叫罵,輕視,批評,挑剔,藐視,威脅和不適當的期待,致影響兒童,情緒,感情,心智的自然成長。
  iv. 嚴重疏忽,未能適當的照顧兒童的飲食,營養,健康,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需要強迫兒童做過量工作或把孩童單獨留在家中。
  v. 遺棄,遭父母或親友故意氣之不顧之兒童。
三﹒兒童虐待的後果

  兒童虐待對兒童的影響是長遠的,因為兒童正好處於身心發展的成形階段,一點小歪斜就可能導致以後很大的扭曲。佛洛依德的心理學就很重視早期經驗對一個人人格與心理的影響。而在兒童時期就受到虐待的孩子們,他們的心智往往受到殘暴的打擊,使得他們長大後,有不少人過著痛苦的自虐虐人的生活。美國在追蹤施虐者的童年經驗發現,童年曾有受過虐待者,其成長為人父母後,施虐下一代的比例,是童年未曾受虐而施虐下一代者的三倍。這充分顯示出家庭暴力可以代代相傳,形成惡性循環。暴力犯罪也顯示與兒童虐待有高度相關。
  根據武自珍(民國76年)於兒童發展與兒童保護一文所述,虐待事件對兒童身心發展之影響,可以分三階段來說明:i. 學齡前兒童:一歲到三歲的孩童因餵食,入廁訓練,不規則睡眠等情形易造成照顧者不耐而以拒絕照顧或毆打方式造成被虐幼兒的身心傷害,其特徵為面部驚恐,很少微笑,過分順從及忍耐,對食物欲求極高,嚴重缺乏人際信任感,討好人但過分敏感,且常表現退縮受傷之反應。由於營養不良及缺乏環境刺激,多半被虐兒有智力,運動機能及其他發展上的延緩現象。若遭受性虐待則有退化至幼稚時期的傾向兒表現出依賴,膽怯,害怕者。
  ii. 學齡兒童:依據愛力克遜的發展心理學,這一階段是兒童將父母規範內化為道德的塑造時期。被虐事件的發生會嚴重影響兒童的學習表現以及家庭外人際關係的發展。
  議會引起道德良心畸形發展以致過分自責或自卑的人格。
  被毆兒童容易將父母毒打內化為自己道德觀而產生畏懼犯錯的過度反應,並因自己被打而羞恥以各樣方式掩飾自己受傷之事實。性虐待的被害兒童則在人格特質上顯現出焦慮,害怕,沮喪並有神經質的人格特質。
  iii. 青少年期:青少年注重其在同輩團體中的地位及形象,故家中暴力行為會造成青少年些羞恥及憤怒之心理,極力於人前掩飾被虐事實,然而內心之無法饒恕的矛盾常使青少年精神緊張,極度沮喪。以致有與人隔離,退縮退化的表現。因為不良的示範,受虐者也易發展出傷害別人的行為傾向,甚至涉入更複雜的犯罪。性虐待(尤其是亂倫)被害青少年,會有激烈反抗母親的現象,行為上則表現自棄傾向,極度沮喪,社交孤立,或逃學離家。
  美國學者Monoplolis則在研究中,指出被虐待兒有如下之特質:
  ‧ 被虐兒呈現原始的心理防衛機轉
  ‧ 被虐兒有股冷酷無情的感覺。對外界冷酷,沒有反應但是心中高度警覺。
    ‧ 受虐兒對被虐創傷有固著傾向
  ‧ 受虐兒會有攻擊性幻想即反應特徵。
    ‧ 受虐男孩的暴力行為是非故意,偶發,無目的,且無法預測的。被虐女孩則顯現較多的退縮即自發性慾的滿足活動,他們對控制衝動有困難,對憤怒的控制亦是。
    ‧ 在青春期的受虐兒,會有低自尊,長期憤怒恐懼,不信任任何人等表現。
    ‧ 少年會產生具傷害性反社會性之犯罪行為或是表現出自毀或自殺之行為。兒少女則表現出紊亂的性行為。
    ‧ 完全認知的受損,課業表現差,促成逃學。
    ‧ 基本信任感沒有完成,繼續被害角色。
    ‧ 可能會認同攻擊者,傾向暴力。
  而性虐待較其他虐待比起來有更多長期後遺症,如:
  ‧ 基本信賴感缺乏
  ‧ 自我形象低劣
  ‧ 憂鬱
  ‧ 歇斯底里,轉化,解離性症狀
  ‧ 社交退縮,人際關係不良
  ‧ 學業成績及認知發展不佳
  ‧ 藥物濫用
  ‧ 延遲性創傷後壓力障礙症
  ‧ 性濫用如濫交,過度自慰
  ‧ 性壓抑或性逃避造性功能障礙
  雖然兒童虐待會造成受虐者很大的身心傷害。可是若我們因此就以有色眼光去對待他們,那我認為這是這是一種二度傷害。受害並不是錯誤,我們可以幫助受害者,關懷受害者。而不是歧視他們,或給他們一種特殊的標籤。有時候我們關心會造成被害兒童的壓力,這往往是因為一般大眾不會分辨關心與偷窺的界限所致。偷窺是人的天性,人對於自己不熟悉的事物都具有天生的好奇心,想去探知。
  但如果我們用簡單的邏輯把探知的結果做粗糙的因果分析,而武斷的下結論,我覺得這是不負責的。社會科學的研究可以把預設立場減到最低,但解釋成果,將結果賦予道德意義,決定自己應對模式的是盲目的大眾。我相信若民眾選擇了錯誤的解釋,因此而生不當大眾意識的殺傷力是非常強勁的。這就是偽科學的可怕之處。所以剛才的結果該如何被解釋,我覺得才是解決兒童虐待問題的重要關鍵。如何在幫助受虐兒童走出陰影的同時不傷害他們,我覺得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有時候,對某些身分特殊的刻板印象常常對被貼上這類標籤的人造成很大的殺傷力。單親家庭是一例,受暴婦女是一例,我相信受虐兒童也是一例。沒錯,由統計結果我們可以得到剛才那許多的結果。可是,我們不能忘了,仍然有很多施虐者或是暴力犯幼年沒有受過虐待。也有不少受虐兒童日後成功的走出陰影,創造自己的人生。在我們介入受虐兒童事件時,不要造成二度傷害,我認為是應該時時僅記在心的原則。
四﹒兒童虐待的成因

  有關兒童虐待的危險因子,包括下列數種i. 受虐者方面
  ‧ 年幼者:所有被告發的平均年齡是7.4歲,而疏忽好發於嬰兒及幼兒期,性虐待或精神虐待好發於較大之兒童或青少年。
    ‧ 性別:男女相當,但性虐待有85%是女性。
    ‧ 難帶的嬰兒或幼兒
  ‧ 有精神障礙,行動障礙,處理困難之兒童。
    ‧ 早產兒,身體殘障或是發展遲滯,智能不足之兒童。
    ‧ 性格頑劣難教養之兒童。
  ii. 施虐者方面
  ‧ 男性施虐者整體而言並部會特別多,但男性多身體虐待及性虐待。
    ‧ 心理背景:幼年被虐待,排斥及缺乏母愛,被要求,期望過高,提早負起家庭責任,而其依賴,需要未被滿足。
    ‧ 人格特質:情緒控制欠佳,個性不成熟,自我評價不佳,自我貶抑,信任感不足,退縮,孤僻,支持系統不足,人際關係不良,具強烈攻擊性,要求孩子滿足其依賴心理,婚姻關係不良。
    ‧ 父母親還沒有準備好為人父母,意外懷孕,未婚生子。
    ‧ 個性上不容易控制自己
  ‧ 權威式管教方式:迷信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迂腐觀念。
    ‧ 相信子為私產的觀念。
    ‧ 生理因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因而脾氣暴躁易怒,面對挫折的容忍力亦變低。
    ‧ 吸菸,酗酒,人際關係不佳 iii. 家庭方面
  ‧ 溝通缺乏,負向行為多,正向行為少的家庭。
    ‧ 社會階層低,經濟來源不足,貧乏,失業率高,教育程度低,單親家庭常見。
    ‧ 壓力多而無法排解
  ‧ 社會孤立,較少與外界往來之家庭。
    ‧ 社會工業化結果,原本已大家庭為主的結構變為小家庭,家庭功能減少,人際關係疏離,社會壓力增強等。
  兒童虐待的成因,早期是將其純粹歸因於個人特質,認為施虐者有異於常人的人格特質或精神異常等等個體特質。
  方造成此種暴力行為。此一說法也使政府將受孩童永久移離其施虐父母之措施正當化。但後來的研究結果逐漸發現這是一種跨越種族,城鄉,社經背景,教育程度的現象。
  傳統的直線因果模式不足以解釋何以一般人都有成為施虐者的可能。近日我們已經偏愛用互動模式來解釋,認為這現象是個人特質在家庭結構中受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衝擊下,所呈現的兒童/成人關係,當社會充斥暴力,色情時,脆弱的兒童即成為首當其衝的受害者。所以早期的兒童保護機構扮演懲罰施虐者的警察角色,以搶救受虐兒童脫離其施虐父母為職志。而現在的看法是將施虐父母也看成是受害者,所以也需要協助,而若想將孩子移置他處,更涉及法庭許可等特定程序以確保父母權益。可見將兒童虐待當成一種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是未來的趨勢。
五﹒兒童保護與醫護人員在兒童保護中的角色

  兒童保護是項社會責任,也是項團隊工作,須結合政府,民代,司法,醫療,警政,學校,社工,專家學者等各界的力量,才能組合成有效的兒童保護網路。英美香港皆有法定的舉報責任制度,規定兒童教養人員,醫護人員,非醫療人員,社會幅利工作人員,警察及觀護人員等負有舉報之責任。而國內於民國82年2月5號經總統令頒佈"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規定醫師,護士,社會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被虐待的行為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由以下各步驟著手:
  ‧ 以法律或社會讚許,減少暴力文化模式
  ‧ 去除形成個人焦慮緊張的事實,如失業,貧窮‧工作負荷超重等。
    ‧ 努力整合家庭親屬關係,避免家庭疏離感。
    ‧ 社會上的性別特性必須鬆動,即是說:家庭暴力實與家庭內權力結構有關係。假如賦予女性較多權力,兒童被虐待及妻子被虐待的事件必然減少。
    ‧ 早期施以親職教育。讓人民有為人父母的心理準備,相關知識與管教兒童方式之訓練。
    ‧ 及早檢出高危險群,並追蹤及協助。
    ‧ 加強父母的支持團體。
  社會方面,我們能做的有:
  ‧ 社會上應有充分資源,作為受虐兒的臨時庇護所。
    ‧ 設立24小時的保護熱線,以接獲通報以及提供諮詢服務。
    ‧ 設立社會學習中心。中心設計治療,幫父母改變自己行為來增進與孩子互動品質,消除暴力行為。
    ‧ 推廣收養服務方面的工作。
    ‧ 提供施虐者及受虐者所需要的幫助計畫。如對父母做個別的婚姻治療,心理治療。對受虐兒進行心理治療。
  醫護人員在兒童保護方面的角色也是很重要的。因為i. 兒童受傷就會去就醫,因此若醫護人員細心,就可以發揮舉報與轉介的功能,把受虐兒自大人的手中搶救出來。而醫生也可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判斷兒童受傷到底是人為的還是意外的。透過醫療機構,可以發現不少潛在性的兒童虐待案例。細心的醫師,在發現下列事實時應該提高警覺:
  ‧ 受傷後,孩子被延遲送醫
  ‧ 受傷史矛盾而牽強
  ‧ 重複受傷
  ‧ 受傷被歸罪於他人或孩子本人
  ‧ 病史與身體檢查不合
  ‧ 孩子曾被帶到許多醫院療傷
  ‧ 孩子主動告發
  ‧ 父母童年曾被虐待過
  ‧ 父母對孩子有不合現實,過高的期望
  ‧ 父母對傷部不關心
  ‧ 身體多處撞傷,瘀傷,鞭痕,不同階段之新舊傷痕
  ‧ 多處香煙燙傷,會陰部及臂部燙傷
  ‧ 腹部內傷,肝脾破裂
  ‧ 硬腦磨膜下血腫
  ‧ 頭部血腫(因拉扯頭髮而起)
  ‧ 搖晃腦部引起之腦部點狀出血
  ‧ 多處肋骨骨折
  ‧ 眼眶邊淤血,網膜出血,剝離
  ‧ 耳膜破裂,出血,耳廓挫傷
  ‧ 手骨或腿骨之螺旋狀骨折
  ‧ X-光徵象:骨膜下出血,髓間分離,幹髓端破裂,骨膜鈣化
  ‧ 外陰部紅,腫,裂傷,發養或痛,肛門裂傷
  ‧ 性器官感染,性器官損傷如陰唇打傷和紅腫等
  ‧ 拒絕別人幫他換衣服,頭痛,歇斯底里,退化
  ‧ 食慾不振且眼神呆滯,表情孤獨,不悅
  ‧ 拒絕與人交往,不信任別人
  ‧ 畫人物時畫出性器官
  ‧ 對生殖泌尿道有不正常的看法
  ‧ 自殘,封閉,頭痛,歇斯底里這些都是兒童虐待時可能發生的。醫護人員可以藉此去探測,去舉發兒童虐待案例。以保護受虐兒童。
  ii. 因為兒童虐待影響兒童人格發展及學習至鉅。醫護人員除提供身體傷害的治療之外,還可以透過遊戲治療或其他方式協助受虐兒進行心理重建。
  iii. 醫護人員對兒童虐待的研究可以讓大家對兒童虐待有更清楚的認識,同時可以引起大眾關心與注目。
  iv. 產科,小兒科醫師,護理及保育人員在孕期,生產過程及產後照顧中做例行性的親子互動觀察,即是預防兒童虐待的起步。
  v. 兒童傷害不論人為或意外,醫護人員或醫院都是最佳的機會教育者或宣導場所。
六﹒結語

  孩子是社會的希望,也是社會中脆弱的一群。童年是每個人最珍貴的回憶。沒有人希望自己的童年充滿血淚。可是孩子是最敏感的,最容易被大人所傷害,造成一輩子的缺憾。看到社會板中有關兒童虐待血淋淋的描述,我相信大部份的人都會動容的。只要大家多對此議題付出關懷,多了解兒童虐待的可怕,以及對一個人影響的劇烈,然後大家一起預防。多少悲劇可以因此免除。身為一個醫學生,縱使日後不見得走小兒科或婦科,保護弱勢仍是我們不可推卸的使命。只要大家多一份心,去了解,關心,幫助,許多生命將因此重獲希望。這是值得的。也是有可能成功的。就讓大家一起為預防兒童虐待加油吧!

七﹒參考資料

  一位受虐待兒童的護理經驗-邱淑娥,駱麗華,呂宜真。
  護理雜誌第四十卷第四期。
  兒童虐待原因之探討-孫頂華。社會福利98期。
  兒童虐待-李鶯喬。台灣醫界35卷第四期。
  兒童虐待個案的診斷,處置與評估-翁慧圓。社會福利114期。
  由兒童虐待談兒童保護-李玉瑾。社教資料雜誌176期。
  少年犯罪與兒童被虐關係及其防治之道-周震歐。學生輔導第32期。


Monday, May 6, 2013

手機發明者之一施敏的良心告白

手機發明者之一施敏的良心告白 


姓名 中 文:施 敏 英 文:Simon M. Sze 
出生年月日 (西元)1936年3月21日 當選院士屆數 第20屆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系學士(1957)
美國華盛頓大學電機系碩士(1960)
美國史坦福大學電機系博士(1963) 
經歷 美國貝爾實驗室研究(1963-1989)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教授(1990 - )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1990-1996)
國科會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主任(1998 - ) 
專長 半導體元件物理、積體電路製程技術 
曾獲得之 
學術榮譽 中山學術獎(1969)
IEEE J. J. Ebers獎(1993)
中央研究院院士(1994)
美國國家工程院院士(1995)
行政院傑出科技榮譽獎(1997)
教育部國家講座(1998-2001)
中華民國斐陶斐傑出成就獎(1998)
教育部國家講座(2001-2003) 
現職 國立交通大學「聯華電子講座」教授兼「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主任 

http://digcan.com/cell

手機發明者之一施敏的良心告白

美國國家工程研究院最近公佈新院士名單,共有三位華裔學者入選,本刊上期僅提及吳京院士及陳惠發教授,尚有一位獲此殊榮者為本院新科院士、著名之電子工程專家施敏。施院士為台大電機工程學士、美國史丹佛大學博士,現任交通大學教授。他對現代微電子科技(Microelectronics)的發展有重大貢獻,是半導體元件物理及製程技術的權威。他在經濟部電子工業小組委員任內,協助成立工研院電子所,對開拓我國電子工業有前瞻性的建樹。 

施敏,是非常厲害的人物,之前在貝爾實驗室研究,幾年前才回到國內,是大哥大四個發明人之一,寫過一本半導體元件物理,發行量大概已有一兩百萬本,被論文引用的次數約兩萬多次(據說是世界第一),這樣說只是想傳達一位學術界上很有地位的學者的看法而已。 

施敏先生在一場Evolution of Nonvolatile Semiconductor Memory的Seminar時再三的強調關於手機的危險性,他引用美國目前研究的數據: 
人類如處在2mG(毫高斯),就會有不好的影響,並當場示範,只使用可在10~200Hz(赫茲)範圍內的儀器,量的的結果是:
手機超過了儀器的上限 1000mG,而手機所用的微波範圍在2000,20000Hz 或更高。 

他在國家實驗室所量的結果可以到達1~2萬 mG(毫高斯),這是通話中所量測的,更別提是在接通中了。本實驗所用的手機是motorola的,其他的品牌也不會好到哪去。 

他舉一個在日本的朋友為例,他每天跟女友用手機聊天超過8小時,結果辦了第三天就掛了。 

施敏教授又做了一個例子,就是用耳機來講手機,在耳機旁所測的電磁波約是 10 mG(因為電磁波是成指數的衰減),所以他做了強力的建議: 

就是千萬不要用手機來談情說愛,有急事才適用。最好不要超過一分鐘,而且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用耳機,不用簡直是一種慢性的自殺! 

手機發明者之一的良心告白:
1.使用手機五年可能會致癌
2.手機掛在左腰比在右腰好
3.最好不要掛在身上,最好放在背包
4.手機越迷你, 輻射越強.
5.最好用耳機聽 

小心使用手機,請好好閱讀,這是忠告。 

因為手機在接收訊號和發射訊號時,是利用高頻率的波來傳遞的,所以你可以把他想像成就是光,只是頻率不一樣而已。而人體由原子所構成,每個原子都有能階,如果剛好能接收這樣的入射波的話就會吸收能量,這和微波爐的原理是一樣的所以還是得小心一點喔... 

剛剛我在電視上TVBS新聞中,有一則關於手机的新聞,被訪問者是一個研究員,他說他有一個朋友在大陸經商,用了五年的手機,最近竟然在耳朵到臉頰的部分出現了癌細胞,分佈的形狀就是一個手機的形狀,動手術還把肉「挖掉」,你還敢用?那位研究員還說,用一分鐘的手机,靠近耳朵的腦細胞溫度會上升1.5度細胞雖然不會死,但是細胞中的基因卻會壞死。除了這些之外,手機用多還會有失憶、提早老年痴呆的症狀,(但是不會禿頭啦!呵呵呵...)所以,除非必要,還是少用手機,多用公用電話吧!! 

有手機的人越來越多,參考一下吧!!轉載自民生報醫藥保健版 

方基存曾和幾位醫師為行動電話該掛在左腰、右腰有過深入討論,最後一致結論是:左腰是較佳的選擇。因為,左側的器官較少,即使腎臟也位於後腹腔,被耐受性較強的腸子遮蔽,影響有限;反觀右腰除腎臟外,還有對電磁波耐受性不強的肝臟,危險性較大。 

以下的結果是我與朋友從廠商得到的相關訊息,及實驗的結果:
手機收訊越強代表來源電磁載波越強,尤其是強調在電梯,地下室,隧道都可收到訊號的手機及門號公司,這些門號公或手機廠商為了滿足收訊無死角會相互配合如加強手機上晶片的功能與基地臺的加建,! 但是這只是讓通訊電磁波可以涵蓋更廣的範圍與可收到訊息,但真正要達到收訊清楚,就要加強電磁載波與幅射訊號。 

手機越小越需要更強的電磁波訊號,才能訊號完全,所以當妳聽到有人手機很迷你,功能很強,收訊很好時,不要羨慕,當妳聽到有人可以在電梯地下道,隧道收到手機訊號,不要羨慕,這所透露出一個訊息是:他的手機電磁波訊號是妳的好幾倍!想想看,電磁波要透電梯殼,地下道等鋼筋水泥障礙物再到妳的手機上,需要多強的訊號,這等於是妳站在微波爐前沒有將門板關上,直接啟動微波爐一樣。